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一学年度成绩优秀:
上一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学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体测成绩60分以上,无挂科;且学业基本分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均在班级的50%以前(含50%),德、智、体三方面单科成绩的排名必须在班级的80%以前(含80%);原则上上学年须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上一学年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优先。
(六)学院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七)上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人数,按照学生处分配的名额而定。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 个工作日,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在正式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管理学院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
第十三条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 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 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会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有家庭发生意外变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学年学费者除外。
(三)学生手册不及格、体测不合格者。
(四)评审年度(2023-2024学年)有申请缓考科目且未出成绩者,原则上不能参评国励。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