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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学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体测成绩60分以上,无挂科。

2.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含15%)。(按照折算分排名)

3.原则上上学年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励者优先。

4.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进入10%,但达到前15%(含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有显著成果,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第一名、冠军)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中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七)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定。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召开国奖现场评审会(申请国奖者需进行现场答辩),后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以及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管理学院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一)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第二学期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学年学费者除外。

(三)学生手册不及格、体测不合格者。

(四)评审年度(2023-2024学年)有申请缓考科目且未出成绩者,原则上不能参评国奖。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