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上一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学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体测成绩60分以上,无挂科,且学业基本分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的50%以前(含5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上一学年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优先。
(五)学院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经评议获得受助资格;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六)原则上上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数,按照学生处分配的名额而定。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申请条件的学生,在管理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由各班助学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管理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三)管理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详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在正式确定获得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管理学院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根据学校实际状况与上级指示,为了最大限度覆盖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要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决定能否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各社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但其中条件最优者可获得“自强标兵”。
第十三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 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 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会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有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