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管理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按照基本分排名),学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2.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含15%)。(按照折算分排名)
3.同等条件下,获得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励者优先。
4.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进入10%,但达到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确定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技、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技、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有显著成果,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需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技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中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原则上上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按照学生处的名额进行评定。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召开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书记)会议确定获奖人选,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设立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管理学院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一)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第二学期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