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管理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的指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督导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三条 受聘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熟悉教学规律、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经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主任委员提名,2/3以上委员同意,可对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个别成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在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产生下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提出学院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2.组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各类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论证和审议、评审课堂质量优秀教师、鉴定各项教学成果。
3.组织教学计划的修订和教学工作状态评估工作。
4.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提出意见。
5.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内容改革方案,积极指导教师编审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6.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7.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举行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的举行需由过半数成员参加,讨论、做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学院
2023年8月2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