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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浏览次数: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75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激发我校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关于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实用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结构、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建立与完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实施方案及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著作)、教学课件等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监测、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3.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4.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被指导的学生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五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并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的经历。离退休人员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则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

3.近两年内,第一完成人无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其余人员无重大教学事故;

4.直接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5.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项成果署名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同一完成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6.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是首次参加教学成果评选,曾参与评选但之后在原基础上又取得新的突破性成果,如再次申报,则须加以详细说明。

第六条  教学成果应在近四年内完成,必须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过程(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表明该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1.一等奖标准:在教学基础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迈出重大步伐,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明显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收益;

2.二等奖标准: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改革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在评奖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向学校推荐校级教学成果项目,在推荐中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提出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成果奖,应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交成果的主要材料。包括:反映成果且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组织的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由学校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单位和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学校将予以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校的任何教学奖励或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中,组织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通报,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基础上进行配套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备注

国家级

5倍

4倍

3倍

配套奖励

省级

2倍

1倍

校级

10000

5000

第二十条  我校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而获奖的,按我校排名顺序位次给予奖励。合作申报中排名第一位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的70%折算;排名第二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的30%折算;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奖项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相继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所获奖励以最高奖级计,不重复计算、核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计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师院〔2016〕3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