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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教学请假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0日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管理学院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请假请假流程

1、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因、起止时间、天数。

2、请假人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当日请假一般不予批准。

3、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要电话逐级请假,返校后的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

4、请假到期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的方式(如电话、手机短信、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二天内补填请假单。

二、审批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管理学院院长审批;请假4天以(含4天):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2、所有任课教师请假,因涉及学校课程安排,均需教学处审批。

3、需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的,须事先到办公室咨询,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请假审批手续。

4、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准假前,如有必要,要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前提下方可签署。

三、有关规定

1、婚假、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仍须办理请假手续;丧假只限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以三天为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已婚女教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人流)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院证明)。

3、参加经学校同意的业务进修学习,须出具学习通知,在临行前三天办理请假手续。

4、不得越级请假,未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请假、补假、续假手续不全而擅自离岗、缺勤(包括坐班、上课、监考、政治学习、全性活动及其他已安排的工作),均视为旷工(紧急情况除外),不按时到或提前离开,均视为迟到或早退。

6、凡有无故旷课或旷工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