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毕业学年不及格课程辅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毕业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辅导工作,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保障辅导质量与成绩认定严肃性,依据学校教务处关于课程重修、辅导与成绩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学年不及格课程辅导,包含单独辅导与跟班重修提前考核两类形式。其中单独辅导指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经学院严格审批,由课程任课教师对学生开展的一对一或小规模个性化辅导,目的是帮助学生补齐知识短板、达到课程合格要求。
第三条 毕业学年不及格课程辅导坚持从严审批、过程留痕、规范考核、统一归档原则,仅限确有必要的学生申请,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毕业学年单独辅导原则上仅面向毕业班学生开设,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学生为本院应届毕业班学生;
2. 该不及格课程在之前开课学期均有参加重修;
3. 重修后仍不合格,且毕业学年并未开课。
第五条 非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受理毕业学年单独辅导申请;确因培养方案修订,该课程后续学期不再开设的,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可特例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毕业学年单独辅导:
1. 未按规定参加重修的;
2. 课程仍正常开设、可跟班重修的;
3. 其他不符合毕业学年单独辅导条件的。
第三章 辅导过程与教学要求
第七条 毕业学年单独辅导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务处要求,完成课程规定全部学时,辅导次数不少于10次。每次辅导须如实填写辅导日期、具体内容要点,并由教师、学生双方签字确认,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八条 毕业学年单独辅导期间须布置平时作业、期中作业等学习任务,所有作业必须保留批改痕迹、评语、评分记录,作为过程性考核材料,不得缺失。
第九条 教师须按课程教学大纲开展毕业学年单独辅导,保证内容完整、要求严格,不得随意减少学时、降低标准。
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成绩认定
第十条 毕业学年单独辅导全部学时完成后,教师须在毕业审核前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命制试题,并严格执行学校期末考试出卷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教师将试卷审批表、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提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与监考。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将试卷与成绩登记表送交辅导教师阅卷评分。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以下材料:
1. 签字完整的成绩登记表;
2. 全部辅导记录(签字版);
3. 平时作业、期中作业及批改材料;
4. 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以上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归档留存,成绩录入后方可认定毕业学年单独辅导课程合格。
第五章 课酬补贴
第十四条 学院对承担毕业学年单独辅导工作的教师,统一按4学时/课程的标准计发课酬补贴。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跟班重修的,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毕业审核要求完成对学生的提前考核工作(一般要求4月底前完成考核并出成绩),学院给予任课教师2学时/课程的课酬补贴。
第六章 教师职责与材料归档
第十六条 毕业学年单独辅导教师主要职责:
1. 完成不少于10次辅导,每次签字留痕;
2. 布置、批改、留存作业材料;
3. 按规范出卷、阅卷、评分;
4. 按时上交成绩登记表与全部归档材料;
5. 不得找人代教、不得简化流程、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承担毕业班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跟班重修提前考核工作的任课教师,须按要求完成提前考核工作,规范留存考核相关材料并及时上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完成毕业学年单独辅导、材料缺失、记录不规范的,或未按规定完成毕业班毕业学年跟班重修提前考核工作的,不予发放对应课酬,并按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毕业学年不及格课程辅导流程:
1. 提交《毕业学年单独辅导申请表》及成绩单、重修记录;
2. 教务员初审;
3.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毕业学年不及格课程相关辅导。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毕业学年单独辅导学时、教学过程、材料归档、考试组织及毕业班毕业学年跟班重修提前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接受师生申诉与举报。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未按要求执行毕业学年辅导相关规定的,不予计发课酬,情节严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无故缺课、违反纪律的,取消毕业学年辅导资格,不予认定成绩;毕业班学生毕业学年跟班重修期间违反考核纪律的,按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学院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